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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河西司法局指派本所代理郑某某寻衅滋事案
浏览次数: 1747 次 发布人: admin 发布时间: 2009-06-16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坤鹏律师提供法援

2009623日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接到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郑某提供法律援助的指派通知,本律所委托武律师、魏律师作为受援人郑某的辩护律师承办该案。

两位辩护律师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等方式了解到郑某是未成年人,其父母离异跟随祖母生活,2006年辍学,2009年来天津打工,没有犯罪前科。200933日晚上,第五被告人郑某和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在天津河东区一饭馆内饮酒时发生矛盾,被告人付某某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殴打,被害人心怀不满,伺机对被告人付某某实施报复。次日凌晨,被告六人持棒球棍、铁链等凶器,至被害人所住的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天津美家快捷酒店119房间,对与被害人同住的黄某、赵某某予以控制,持棒球棍、铁链进行威胁,并将二人衣袋内钱包、手机等物翻出拿走。后经核实,被告人付某某发觉受被害人欺骗,再次对其殴打并从黄某、赵某某处强行拿走被害人所有的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

两位指派的辩护律师对阅卷来的资料、以及会见被告人郑某时其自己的阐述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没有太多社会阅历,对犯罪问题没有太多的认识;其次,第五被告人郑某自幼上学,一直本分,没有犯罪前科,涉嫌本案是因为被叫去的,其主观恶意性小;第三,郑某在本案中是作为第一被告的员工,听其差遣的小弟,其至始至终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不利行为,只是盲从、讲义气等心理跟随老板一起行动而已,属于被动型犯罪系从犯,所起作用极小;第四,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检查机关查明案情,认罪态度好,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检讨。最后法院认为我律所两位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郑某的认罪态度好,犯罪时未成年等辩护意见较为客观均予以了采纳,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决郑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开庭审理之后,我辩护律师写了一篇《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为郑某寻衅滋事案提供法律援助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呈送天津市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不仅总结了该案件而且从如何更好的为受援人群提供法律援助的角度对司法援助制度提出了三点意见。可见,我坤鹏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保护及援助问题上苦下了功夫,做了大量实际的工作。现阶段由于很多社会原因,未成年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应该保证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要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这实质上体现了司法文明和保护人权,也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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