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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河西司法局指派本所代理石某某盗窃案壹审
浏览次数: 1886 次 发布人: admin 发布时间: 2012-06-12

法律援助  维护迷失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2012319日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接到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石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的指派通知,本律所委托刘律师、马律师作为受援人石某某的辩护律师承办该案。

接到指派通知后,承办律师前往河西区人民法院查阅、复印、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于2012326日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石某某,未成年人,201183日在本市河西区环渤海汽车城汽车用品商城内进行藏匿,后趁商城关门无人之际从多个商户内窃取现金;2011111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同一地点,采取同样手段进行盗窃,后被当场抓获,两次共窃得人民币6300元左右。

指定辩护律师从被告石某某未成年、自首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盗窃金额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及论证。首先,被告人石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且文化程度很低,从辍学后就没有生活着落,缺少家庭生活的温暖,其生活非常可怜,盗窃行为是生活所;其次,石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主观恶性不大,盗窃数额也不是非常大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总之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微,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且我国又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因此辩护律师在此基础上发表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其免于刑罚处罚。公诉人没有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提出异议;合议庭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是免于刑事处罚的请求没有实现,被告人石某某最终被认定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也是弱势群体,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国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定,并列入国家法律援助服务保护的范围。石某某不仅是没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未成年人,也是一位没有得到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更是值得社会每个人去关注和关怀。通过此次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我辩护律师尽全力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争取法院尽可能的减少刑罚处罚,使未成年人石某某的合受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的保护,尽量减少刑罚对他们稚嫩心灵带来的创伤。(最后,希望在日常的生活中能及早的发现迷失少年,多给他们一些温暖,让他们少走一些弯路,这样社会也多一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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